一、行政审批(许可)条件
根据《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》第九条、《湖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》第十条、《关于下发优待安置证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〔2002〕157号)的有关规定,安置工作的审批条件为:
(一)入伍前系城镇户口;
(二)持有《优待安置证》;
(三)符合当年安置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。
二、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
(一)退伍证
(二)优待安置证
(三)行政介绍信
(四)入伍通知书
(五)户口本
三、行政审批(许可)程序
(一)市直及中央、省属单位的退役士兵凭退伍证、优待安置证、行政介绍信、入伍通知书、户口本到市安置办报到;
(二)市安置办审查档案,符合安置条件的开具安置介绍信;
(三)符合自谋职业条件的,向市安置办提交自谋职业申请书,经市政府批准,市财政局审核后,下拨自谋职业经费,由市安置办办理自谋职业相关手续。
四、办理时限
1、安排工作:即办
2、货币化安置:1年
五、行政审批(许可)费用
不收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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